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公检法公然对抗中央巡视组及上级法院的指令,迫害无辜百姓,
制造冤假错案
我叫申俊才,现年70岁,身份证号:41300119540807001X,系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居民。现控告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一群流氓法贼,对我一个孤寡老人进行司法迫害,制造冤假错案,事实如下:
关于浉河区公检法一伙流氓法贼办理制造冤假错案的罪恶行径我特控告事实如下:
1、我于2023年3月7日被信阳市浉河区老城派出所以我越级上访及侵占国有资产为由,将我行政拘留15天,我要求出示我的产权证明,遭到派出所指导员张遥的非法拒绝。依法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3月21日我被张遥把我从拘留所提出来,送去医院检查身体,由于我患多种疾病、高血压、心脏病、慢阻肺等,看守所一位女领导看了我的材料后,气愤的说现在还有这种事,对张遥说按照上级规定他的身体不适应拘押。第二天浉河区公安分局局长杨春历、政委张国锋搞医检做假,又把我送进看守所,因为我多次举报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违法行为,公安分局对我执行非法报复,又把我送进看守所,达到杀人灭口的罪恶目的。
2、2023年4月4日区检察院在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对我进行了逮捕,我在看守所被检察院提审,我把事情经过讲给检察官杨国福,他当时表态说,你所说的事实来看对你有利,因为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由逮捕,区政法委副书记张家平到检察院说我够逮捕条件,为什么不逮捕。就这样在政法委的干预下我被非法逮捕。
3、政法委副书记张家平在接访我时态度非常恶劣,我的案件一问三不知,还伙同原区公安局信访室主任张风启编造虚假事实,达到制造假案罪恶目的,现在区检察院还以他们编造的所谓的证据来起诉我。
4、2022年11月份我向最高检举报开发商勾结法院侵占我家房屋,最高检已受理,可是我被非法逮捕后也被区检察院不知何故被终止办理。
5、2014年7月19日晚9点,开发商锦江房地产公司在没有任何赔偿的前提下把我家强行拆掉,我两次报警,老城派出所拒绝出警,老城派出所副所长田圣保,一边说此事不归他们管,让我去法院告,一方面网罗一些流氓、贪污犯作伪证。
7、在另一起开发商侵占我家住房案件中,与浉河区法院勾结枉法裁判(高检22年11月已受理),2016年2月22日上午11时许,我找到区法院院长柳斌说理,遭到柳斌伙同司机对我殴打致伤,手腕骨折和后背痛疼。我要求伤情司法鉴定,被湖东派出所所长拒绝。2021年4月5日湖东派出所孔警官让我去该所谈柳斌殴打赔偿事宜,经过孔警官多次请求不要动用法律,用经济赔偿的方式解决,当时达成了一个赔偿事宜,后来区检察院将这一条做为我寻衅滋事的证据起诉我,在法庭上对我恐吓和威胁称不认罪、认罚,就判你实刑,我在各部门的胁迫下无奈认罪。区公安分局搞假材料,区检察院虚假诉讼,区法院非法判决,天理难容。
8、我在10多年的信访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从不敢越雷池半步。2022年10月24日我买了去北京的车票准备再次去中央纪委控告,老城派出所10月23日晚11点打电话问我是否买去北京的车票,我如实回答是,10月24日早上老城司法所的张中秋突然闯进我家,不让我出门。到我家对我非法拘禁。张中秋逼着我退票,票退后张仍不让我出门,限制我人身自由,对我非法拘禁长达10多个小时。晚上他叫来十来个人,张中秋不准我去告状,并对我左肋打了一拳,我随后向110报案后,由法医给我开了一份由法医指定的医院做检查。11月30日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解释骨折构不成轻伤,我的肋骨断了两根。去浉河分局讨要个说法,政委张国锋说你那个检查结果没有资质不承认。由于张中秋对我辱骂殴打、非法拘禁,后来检察院把我被打的事件说成是我寻衅滋事而被起诉。
2024年4月15日向中央政法委控告后,浉河分局老城派出所指导员张遥找到我,对我进行威胁,说你的控告材料是由高检转给公安部,你的控告我们不给任何答复。
10、2025年5月浉河公安分局杨春历局长约见我声称:你不是要钱吗,遭到了我的拒绝,我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处理这件事,被杨春历拒绝,并随后派民警到我家对我恐吓威胁。
11、由于中央巡视组的关注随后由中级法院的郭副院长、浉河区法院院长陈刚同时约见我,并声称不再上告,我们给你解决问题,我表示同意,就这样拖到巡视组撤走后,陈刚变了副嘴脸,打电话不接,最后陈刚的答复是你想到哪里告都行。
12、我每次去法院要判决的结果都遭到老城派出所的跟踪和监视。今年8月26日老城派出所罗副所长打电话威胁我,我随后向浉河公安分局纪检侯书记举报遭到拒绝后并把我的电话拉黑,到目前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由于浉河分局局长杨春历、政委张国锋、政法委副书记张家平、浉河法院院长陈刚、浉河区检察院检察官杨国福、法官曾斌、法律援助律师熊鹰、老城派出所指导员张遥,他们相互勾结,对抗中央巡视组和上级法院的指令,这伙流氓败类实属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
请求广大网民依法声讨这群流氓法贼,我申俊才如有不测,属杨春历、陈刚及其同伙所为。
控告人:申俊才
2025年11月13日



本人保证以上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