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高路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
一、情况概述
本人就(2018)冀 0191 民初 210 号、(2018)冀 0191 民初 1259 号两起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多年来逐级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反映案件审判、执行相关问题。相关举报材料多次流转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之后又转回原一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截至 2026 年 8 月 15 日,本人反映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化解,相关短信答复记录详见附件第十页材料。
本人认为,上述两案审理过程中,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霞、朱进军法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国法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京山法官在多起关联案件审理中裁判结果存在异常;案件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造成我方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本案对方当事人李立飞存在违约行为,本人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现实名提请相关监督机关对案件开展核查,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我的合法民事权益。
自 2018 年案件发生后,本人多次向办案法院、中院、省高院、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反映问题。举报材料流转回一审法院后,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本人还遭遇对我方不利的执行措施,个人及企业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分阶段反映问题经过
第一阶段: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反映朱进军、李霞办案相关问题
针对(2018)冀 0191 民初 210 号、(2018)冀 0191 民初 1259 号案件,本人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朱进军、李霞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认为裁判偏袒合同甲方李立飞一方,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的抗辩意见未能得到充分陈述,申请调取还原庭审录像。该院纪检部门答复称无法处理,相关沟通留有证据。
第二阶段:向中院、本级法院继续反映审判问题,收到信访答复意见
本人继续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上述案件审判问题。承办法官李霞向本人送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本人对该答复意见不予认可,认为该答复未能回应本人的核心诉求,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 9‑46 页。
第三阶段: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接到法院来电
本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控告材料,反映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纪检工作以及李霞、朱进军两位法官的案件审理问题。之后高新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魏某致电本人(来电号码:0311‑85320081),询问本人是否举报李霞、朱进军,要求本人前往法院二楼沟通。本人对该沟通方式存在顾虑,担心设置障碍阻碍本人反映问题,通话证据已留存。
第四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举报,受理后问题未实质化解,执行措施对我方造成重大影响
2025 年 4 月,本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委员会、督查局等部门提交举报材料。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出具的《受理告知书》,该院副院长刘小梅与本人联系,表示会协调解决案件问题,但后续问题并未得到处理。
此后法院对我方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冻结 ETC 使用权,查封本人名下宝马、本田两台车辆,同时冻结作为合同乙方的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本人认为执行标的金额明显超出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案件长期不予结案,直接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持续扩大我方经济损失。我方曾多次向执行局递交书面材料,说明本案存在裁判争议,请求酌情延缓执行,但未得到采纳。相关执行信息公开上网,也对我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阶段:最高检、最高法转办线索,问题仍未解决
巡视组开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期间,本人继续提交举报材料。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材料转交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线索再次流转至原一审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截至 2026 年 8 月 15 日,本人诉求仍未得到解决,高检、高法短信答复详见附件后十页。
三、两案基本事实与质疑要点
案件一:(2018)冀 0191 民初 210 号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
本人(乙方)与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甲方,原法定代表人李立飞)签订高速桥梁广告位租赁合同。我方投入资金建设 600 平米广告牌,投入使用仅三天,桥梁加装防撞梁,广告牌被严重遮挡,广告发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直接解除广告发布合同,我方退还租金,产生大额直接经济损失。
要解决广告牌遮挡,需要路政、交警部门审批办理施工手续,办理手续需要甲方出具配套材料。本人多次要求甲方原法定代表人李立飞出具手续,解决广告牌遮挡移位。现有证据显示李立飞曾为其他广告经营主体处理同类遮挡问题,但未处理我方诉求。一审郭建辉法官审理阶段,查明事实,判决我方胜诉;甲方上诉后,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没有出现新证据,朱进军法官审理后作出与原一审完全相反的判决,将我方投入 20 余万元建设的广告牌判归甲方,还判令我方支付 7 万余元租金。我方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国法官审理后,判决书虽载明 “加装防撞梁与签约时约定使用条件明显不符”“对广告牌招商产生一定影响”“双方多次协商解决遮挡问题,原告拒不解决” 等事实,但依然维持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本人对该裁判结果不认可,认为裁判没有充分尊重已查明的案件事实。
案件二:(2018)冀 0191 民初 1259 号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
甲方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将同一处广告位租赁给两方主体。甲方先行起诉,向我方索要近 14 万元租金。该案最初一审、二审阶段,两级法院均认定甲方没有完整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我方没有实际使用广告位,判决甲方败诉。
之后我方另行起诉,要求甲方赔偿我方广告牌制作、运输、吊装、人工、手续办理等各项直接损失合计 156000 元,同时主张合同履行期内预期经营收益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精神损害相关赔偿。该案由李霞法官审理,判决未支持我方赔偿诉求。我方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孙书旺法官驳回上诉。本人认为在已有生效裁判确认甲方违约的前提下,该判决结果难以理解,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四、本人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监督机关对(2018)冀 0191 民初 210 号案件开展核查,重点审查朱进军法官审理该案的裁判行为;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京山法官审理的多起关联案件一并核查。查清是否存在干预办案的相关人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请求监督机关全面查清两起案件全部事实,如查实原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甲方原法定代表人李立飞构成根本违约,判令其赔偿我方广告牌投资、经营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参照原告诉讼请求,对等支持资金占用利息、逾期滞纳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请求核查本案执行工作相关问题:如查实执行行为确有不当,请求解除对我方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车辆、ETC、公司账户查封措施,退还已经执行扣划的款项;对超额执行、久拖不结案造成我方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处理;协调消除网络执行信息给我方带来的不良影响。
请求对本人自 2014 年权益受损以来产生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依法予以评判处理。
请求对甲方原法定代表人李立飞在案涉合同履行、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调查,如查实存在违法违纪情形,请相关部门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清单(由当事人提供)
1. 关键证据照片;
2.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受理告知书复印件;
3.(2018)冀 0191 民初 210 号案件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含郭建辉、朱进军、刘建国作出的四份裁判文书;
4. 历年来向各部门提交的举报材料、信访回复复印件;
5. 大法官留言等平台举报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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