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起判决涉嫌不公案件的公开反映材料

2026-08-20 09:04:09  来源:弘兴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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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弘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维权呼声

      一、案件背景:两起案件不服桂林中院终审判决,再审申请到广西高院,却遇同一法官主审两案,弘兴公司均遭不公判决
      灌阳县弘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弘兴公司”)因正兴大厦建设工程,先后与挂靠方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振兴有限公司(以下称“振兴公司”)及实际施工方周珍明、莫红亮发生两起纠纷:(2024)桂03民终2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2024)桂03民终4788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两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申请高院再审,均由同一法官邹文乾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弘兴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均被裁定维持原判。弘兴实业认为前一案件邹法官没有依法纠正原判决存在的错误,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申请邹法官回避后一案件的审理,但邹法官没有依法回避,真是冤家路窄啊!
      二、(2024)桂03民终260号案:工程款认定严重错误
    (一)基坑支护工程被重复计算,多判906,647.64元
      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一条第二款,工程内容为“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第八条第一款第7项设计图纸明确将基坑支护工程列为正兴大厦六个分项工程之一,属于1300万元总承包范围。但原判决认定“1300万元承包价的施工范围仅限土建工程,并不包含基坑工程在内”,将基坑支护工程单独计价906,647.64元,属于重复计算。
     (二)应由施工方完成的工程由第三方完成,未予扣减工程款
       合同约定的电气含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通风工程等,因振兴公司无消防资质,由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弘兴公司支付1,128,000元;综合配电工程由广西汇能宏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弘兴公司支付550,000元;机电电源配电工程由蒋述礼完成,支付103,523元;给排水工程由灌阳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部分完成,支付121,382.4元。上述合计应由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工程款2,265,659.08元应当扣减,原判决均未予认定。
    (三)外墙保温层未施工,鉴定意见认定应补偿356,290.46元,原判决未予支持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确认外墙未做保温层,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认定补偿金额356,290.46元。原判决仅以“二者差价不大”为由不予支持,既无证据支撑,也与鉴定结论相悖。
      上述错误导致弘兴公司多承担工程款逾317万元。


       三、(2024)桂03民终4788号案:质量赔偿被大幅削减
    (一)鉴定报告未被采信,修复费用被削减近70%
       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质量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质量修复损失2,351,169.81元。一审判决仅支持1,582,660.74元,二审更削减至1,086,735.48元,削减幅度近70%。原判决未说明不采信鉴定报告的理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关于“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
    (二)轴线偏移赔偿被错误排除
      鉴定报告明确载明“地下室轴线尺寸与设计偏差”属施工质量问题。二审却认定“责任在于申请人改变设计”,但弘兴公司委托的勘察、设计符合规范,深基坑方案系应监管部门要求调整,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按修改后方案施工。原判决认定“轴线偏移与基坑设计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三)混淆保修责任与质量赔偿责任
       涉案工程存在梁柱露筋、保护层不达标等主体结构缺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承包人应承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通常为50年)的责任。二审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认定为“保修问题”,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801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轴线偏移导致实际面积缺失,属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价值减损,依法应予赔偿。
      四、同一法官两次裁定维持原判,程序与实体均存在严重问题
    (一)新证据被忽视:弘兴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证人证言、付款凭证等新证据,足以证明工程范围、已付款项等关键事实,原判决未予充分审查。
   (二)关键证据未说明不采信理由:广州仲恒鉴定报告作为定案关键证据未被采信,判决书未说明理由。
    (三)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多处认定如“灌阳弘兴公司对此无异议”“征得灌阳弘兴公司同意”等,均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
    (四)适用法律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问题叠加,导致弘兴公司在两案中损失合计逾500万元。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如我在诉”,要求法官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然而,弘兴公司的两起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失当、适用法律偏差,同一法官两次裁定维持,令人深感困惑。
      弘兴公司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求助渠道被邹文乾法官给堵死了,恳请上级法院依法纠错。同时,真诚 希望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关注,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灌阳县弘兴实业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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