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全社会热议国外大牌LV对国内“茉莉奶白”的商标权诉讼案件。中国千年的宝相花纹样,竟被LV反向收割,自己老祖宗留下的东西,反倒用了就是侵权赔钱。公众诟病LV国内外维权胜率反差巨大,在中国是“百战百胜”,在海外及欧美日的表现,却是“屡战屡败”。
不管怎么说,LV在授权律师起诉的程序方面上,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太多争议。

今天要说的是,福建泉州近期出现了堪比LV公司起诉茉莉奶白更加荒唐、更加恶劣的判决——拿着假冒国外商标品牌授权签名,收割打压福建泉州小微商家,竟然能够在福建晋江市法院黄秋萍法官的法槌下,大获成功!

小微商家泉州顺起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顺起公司),半年内接连发生8 起针对自身商标的无效宣告、侵权赔偿案件,涉事对方声称受意大利国高端户外品牌“Moncler”(盟可睐)授权。对此,顺起公司负责人林月里指出,核查证据后发现,对方律师、商标代理中介的整套授权文件多重造假,疑似借商标维权名义收割打压小微商家。
第一重造假:最大破绽是授权文件竟然将“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张冠李戴,弄错男女性别,主体基础信息完全失真。

涉案律师向晋江市法院,以及律师、商标代理中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授权文件、庭审陈述全部将“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错写或说成女性 Silvia Bertulli。如此性别、身份全部混淆,基础主体信息造假破绽突出。

多方官方公开信息可直接证伪:
1.意大利商业注册局官网(https://www.registroimprese.it)
2.盟可睐股份公司的集团官网(www.monclergroup.com)
均明确记载:Remo Ruffini(雷莫・鲁菲尼) 是“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的唯一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席、CEO,并非是“Silvia Bertulli”(西尔维亚·贝图)。
这如同查询中国境内企业的信息,只要上网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可。
2024年10月,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曾会见盟可睐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雷莫·鲁菲尼一行。
2025年11月,雷莫·鲁菲尼在接受界面新闻独家专访时亦以“盟可睐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身份亮相。

甚至,不懂英文的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英文版《意大利米兰商会公司注册报告》记载: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RUFFINI REMO,Company legal representative(英译汉:董事长 罗菲尼·雷莫 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彻底坐实——假冒国外品牌授权。
第二重造假:虚假法定代表人“Silvia Bertulli”的签名,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变脸”,肉眼可辨复制粘贴的造假痕迹。
对比向晋江市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多份委托书,签名存在明显伪造特征:提交给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明显为两种迥然不同的签名笔画、字体“复制粘贴”版本。更夸张的是,其中签名竟漏写5个字母“tuli”,不符合正规境外商事文书规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个案件:(2026)京73行初2163号案、2562号案、2577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2个案件:初步审定商标号84223850案、86948461案。

本案判决最为恶毒、最为不公的地方——黄秋萍法官作出的判决,无疑契合造假境外品牌授权,跳过泉州顺起公司径直起诉施纯纯,实质上系恶意剥夺被诉商标所有人泉州顺起公司的抗辩权。一旦该判决生效就发生“既判力”效力,直接约束泉州顺起公司,等于该公司没有任何抗辩就要对后续被起诉而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据此,鉴于被诉案涉商标归属泉州顺起公司,该公司属于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 不可思议的是,黄秋萍法官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泉州顺起公司,就作出侵权成立的判决。
即便没有造假境外品牌授权,施纯纯使用泉州顺起公司的商标,实质涉及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侵权诉讼直接受理范围,晋江市法院黄秋萍法官作出的判决,明显混淆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审理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据此,对于涉及已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如异议、无效宣告)解决权利归属和有效性问题。
黄秋萍法官没有就本案是否属于注册商标冲突进行审查,跳过行政前置程序,直接作出民事侵权成立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在案件审理中,施纯纯销售羽绒服的公证封存证据显示:该羽绒服配套两个“吊牌”:一是 ;二是“蒙口宁 MENKOUNING ”。

这说明,施纯纯销售羽绒服的两个“吊牌”使用标注是有意表明了自己的商品来源中国,主动区分国货标识,避免消费者误认“盟可睐”(Moncler)注册商标,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无侵权事实。
泉州顺起公司表示,两款商标设计差异明显:顺起商标 以“男(蓝)女(红)共生共荣、 共创新章程”为设计理念,盟可睐商标 为“抽象公鸡 + M字母”标识,在整体构图、读音、视觉、释义完全区分;二者仅通用帽型轮廓相近,该帽形外轮廓元素属于全球服装行业通用设计,美、日、俄、新加坡、俄罗斯等多国企业都有采用该帽形外轮廓轮图案商标,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这里,值得追问的是:
本案造假证据核验门槛极低,仅登录意大利国的“意大利商业注册局官网(Registro Imprese)”及“盟可睐股份公司的集团官网”即可核实真实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办案法官不对境外授权文件真实性开展基础核查?
境外主体诉讼授权还存在所谓盟可睐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Silvia Bertulli”签名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变脸”,为什么办案法官未核查、未质疑证据效力?
《民事起诉状》由假冒国外大牌授权签名的代理律师本人签名,就可顺利立案并一审胜诉,为什么办案法官要给与“超国民待遇”?
商事主体双方均持有注册商标,依法应先走行政确权,为什么办案法官直接作出民事侵权成立的判决?
被诉涉案商标实际权利人泉州顺起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参加人,为什么办案法官予以遗漏,剥夺泉州顺起公司的抗辩权机会?
一审判决若生效后发生“既判力效力”,泉州顺起公司后续被诉,法院可直接援引本案判决认定侵权,等于泉州顺起公司没有任何抗辩机会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办案法官要制造如此不公判决?
针对晋江市法院黄秋萍法官作出的不公判决,施纯纯已上诉至泉州市中院。目前,该案正在泉州中院的二审当中,施纯纯期待改判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早日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来源:网络
责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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