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委决定迟迟得不到落实,阻力在哪里?

2026-07-03 12:08:4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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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由市委专题协调会确定的鉴定方案,在落实中遭遇重重阻力。据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阳钢构”)反映,关于其与安徽大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大鼎公司”)的工程返锈责任纠纷,市委主要领导专程召开协调会,明确由市政府委托两家权威检测机构、金阳钢构自行委托一家,三家共同现场取样鉴定,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然而,大鼎公司至今拒绝配合,方案搁置已逾半年。当“权威鉴定”遇上“拒绝配合”,这场僵局考验的或许不仅是工程质量本身,更是基层治理中行政协调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执行力。
      协调会定调:公信力与公平性兼具的方案为何难落地?
      2025年11月12日上午,在桐城市委404会议室,市委章书记就金阳钢构与大鼎公司纠纷专程召开接访协调会。参会人员包括桐城市分管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范岗镇党委书记,以及金阳钢构法定代表人章阳。会议最终形成明确意见:
     · 权威性与公平性兼具:市政府委托两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政府支付;金阳钢构自行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费用由企业支付。
     · 流程严谨透明:三家机构现场同时取样,共取三组,留存一份样本备查。
     该方案兼顾了多方利益,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且三方样本可相互印证。相较于此前被质疑不具备工程检测资质的单方报告,这一方案在程序上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然而,即便有市委“尚方宝剑”,方案依然卡在了“取样”的第一步。
      僵局:大鼎公司“三不原则”背后的法律逻辑
      据章阳反映,协调会后,分管副市长根据市委意见多次与大鼎公司沟通,但大鼎公司始终不同意重新鉴定。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未交付使用,仍处于建设周期内。章阳对此提出质疑:“工程未完工、未交付,现场条件完全具备,大鼎公司为什么不同意检测鉴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涉及工程质量或财产损失的纠纷中,若一方持有鉴定材料或现场条件具备,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可能要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如果大鼎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且拒不配合,那么“拒绝配合”本身往往被视为一种隐性的“心虚信号”。协调会上市委领导曾明确表示:“他不同意鉴定,不就是心里有鬼吗?”——这句话如今成了最扎心的现实注脚。
      深层阻力:行政协调的边界与司法程序的博弈
      为何市委的明确意见难以推动?这背后可能涉及行政协调与司法程序的复杂博弈。
     · “谁说了算”的认知差异:尽管协调会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但大鼎公司可能认为,既然案件已进入二审上诉程序,鉴定启动权应严格遵循法院的举证规则,而非行政会议纪要。
       · 企业策略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拒绝配合鉴定有时被一方视为“拖延策略”,意在增加对方的维权成本,或利用时间差迫使对方在商业谈判中让步。
      · 执行机制的缺失:协调意见往往依赖于“协调”而非“强制”。当一方抵触时,行政层面缺乏立即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反复沟通,导致方案僵持半年之久。
      追问:拒绝鉴定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当一方主动要求鉴定、政府主导出资、法院参与协调时,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往往需要给出充分理由。半年过去,大鼎公司尚未就拒绝鉴定的原因作出公开说明。
      金阳钢构方面呼吁大鼎公司配合取样,让事实说话。章阳最后表示:“我们相信市委的意见是公正的,也相信科学鉴定能还原真相。但半年过去了,连取样都不让做,我们只能问一句:大鼎公司,你到底在怕什么?”
      当“市委决定”无法推动“取样钻头”,这已不仅是两家企业的商业纠纷,更是对地方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一次拷问。如何让行政协调的“权威性”转化为落地执行的“穿透力”,或许是破局的关键。
     文/章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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