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申请缺位,千万执行款分配引发连环诉讼

2026-06-03 15:38:38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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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福建厦门市民商家莺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仍在法定审查周期内。过去六年,他因一笔千万级房产拍卖款的执行分配争议,走完了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却始终未能改变败诉结果。这场横跨六年的司法拉锯,核心矛盾始终聚焦于一个看似明确的民事诉讼程序细节:债权人参与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是否必须提交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书》。

    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18年。当年8月,商家莺因与林某建、江某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了林某建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某室的房产,成为该财产的首位查封债权人。同年10月,湖里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某建、江某琴尚欠商家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对应利息等。2019年5月,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商家莺向湖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案涉房产经司法拍卖最终成交,拍卖款合计10670240元。但由于包括某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在没有依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情况下被主持分配的湖里区法院执行经办法官黄华杰自行纳入参与该笔拍卖款的分配,导致被执行人林某建、江某琴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名下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其中,仅某信银行厦门分行依据两份已生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债权总额超过1.3亿元。

      此后,湖里区法院先后三次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始终将某信银行厦门分行纳入分配主体范围。正是这一分配方案,引发了商家莺持续多年的诉讼。

     “从始至终,我主张的核心只有一个:某信银行厦门分行没有依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从根本上丧失了参与分配的法定资格。”商家莺在历次诉讼及申诉材料中,始终坚持这一核心主张。他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该条款中的“应当”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意味着提交书面申请书是债权人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法定前置条件,无此书面申请,即丧失参与分配的法定资格。而根据案件卷宗材料显示,某信银行厦门分行自始至终未向主持分配的湖里区法院提交过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其得以纳入分配范围的核心依据,是其原执行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向湖里区法院出具的两份《申请参与分配函》,以及思明区法院执行笔录中记载的该行同意参与分配的相关意思表示。

     2024年1月,商家莺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为由,将某信银行厦门分行等相关债权人诉至湖里区法院,请求撤销案涉第三次分配方案。湖里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思明区法院已向湖里区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某信银行厦门分行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莺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家莺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后,于2024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申请参与分配函》可证明某信银行厦门分行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书不影响其分配资格。

     202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商家莺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再审裁定中明确认可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但同时认为,某信银行厦门分行已通过思明区法院向首封法院湖里区法院作出参与分配的意思表示。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商家莺于2026年1月正式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对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依法监督并提请抗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26)厦检民监**号。截至发稿,检察机关尚未就该监督申请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案件仍处于法定救济程序之中。

      该案持续六年的争议,本质上折射出当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遍存在的规则供给不足与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一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提交书面申请书的强制性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以法院公函、执行笔录意思表示替代书面申请的情形,导致法定程序要件被软化,程序公正性无法充分保证,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造成了大量同类诉讼的司法资源浪费。

    “执行财产分配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程序正义是实体公平的前提。”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参与分配程序的法定要件、申请形式、时间节点等统一规则,在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守住法定程序的刚性底线,平衡好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执行程序的公平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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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