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赣榆苗圃纠纷看基层"以调代侦"的程序陷阱

【引子:一个矛盾的现象】
同一件事,在同一套公权力系统里,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身份认定:
2021年4月,警察出警记录的是"树被砍被运走"的报警;
2022年5月,赣榆区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单》,意味着官方认定:这事够了刑事门槛,国家追诉机器启动了;
2022年10月,同一系统的基层操作人员——派出所所长、信访干部——却在主持一场"调解":把"谁犯了罪"的问题,置换成"作价40万收回苗圃"的交易,并要求受害人在上面写下"不再追究、不再上访"。
一个已经被立为刑事案件的东西,怎么就在操作层面上变成了"协商处理"?
这正是本文要解剖的核心:基层执法中一种屡被诟病却又始终顽强存在的现象——以调代侦。
【现场还原:这份"调解书"长什么样?】
从董淑意保留的材料看,那份无正式编号的《调解协议书》结构是这样的:
主持方:龙河派出所所长王庆平
参与方:海头镇信访办工作人员尹衍强、高维志
甲方:马庄村委会(法人代表栏填的是村书记房连强——即董淑意所指的盗窃嫌疑人方向)
乙方:董淑意
核心条款:
1、苗圃及附属物"作价四十万",分两期现金支付;
2、董淑意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3、董淑意保证不再就此事到各级部门信访和申诉。
从外观上看,它很像民事调解;但从法律定位上看,它做了一件不该做的事——用民事和解的外壳,吞掉了刑事侦查的内核。


【拆解:为什么"调解书"画不了刑事案件的句号?】
1. 主体错位:派出所不是民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
有人会说:派出所日常也调解邻里纠纷啊,有什么问题?
区别在于——当一件事已经被立为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就从"调停"切换到了"查明事实、固定证据、锁定嫌疑人"。此时办案人员继续以"调解"为主要操作模式,就会出现角色冲突:他既是追诉者又是和事佬,结果往往是两头都不彻底:不认真侦、也不真正和解。
2. 对价逻辑错位:40万买断的不是"纠纷",是刑事追诉权
假设苗圃所涉土地确实存在承包到期争议(村委会的说法是2019年到期未续费),那正确的法律路径是:村委会去法院起诉腾退,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绝不是派人把树拉走抵账。
退一步讲,就算双方就"地上附着物补偿"谈出了一个价格,这个价格解决的也只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个侧面。它不能回答、更不能消灭的核心问题是:那些苗木是被谁、以什么方式、凭什么授权运走的? 如果是秘密窃取或暴力哄抢,那该定性的依然是盗窃/哄抢,补偿再多也只是"退赃退赔"的一环,不是"结案"本身。
3. 程序正义缺位:当"调解"发生在羁押式环境下
董淑意陈述称,协议签署前他被从北京永乐检查站扣押车辆和人员、带回赣榆、滞留派出所十余小时,次日即在"调解"场景下签字。无论这些事实的最终司法认定如何,单从程序正当性审查的角度,它触发了一个重要信号:
如果"自愿和解"的环境本身让人感到不签不行,那这份文书的民事效力都可以被质疑(胁迫→可撤销),遑论让它去替国家宣告"不必侦查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设置了撤销权;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夜间或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这些条文的存在本身就说明:正当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它是一切协议效力的地基。
【一个更大的命题】
"以调代侦"之所以难治,是因为它在基层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收益结构":

但法治的成本不能这样省。国家设立刑事立案制度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有些事不能由当事人私下"算了",因为犯罪侵害的不只是被害人个人财产,还有财产秩序本身。

【点题】
派出所所长主持签的那张纸,或许能在局部解决"这块地归谁、这批树补多少钱"的民事纠葛——但只要盗窃的刑事立案没有被法定程序正式终结,它就永远不是句号,最多算一个逗号。 真正该画句号的,是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或是依法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而不是调解室里的一支笔。
(本案所述事实均来源于申请人申诉材料及所附文书线索,其中涉及公职人员行为之法律定性尚待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文仅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学理与规范层面的析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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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5月27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