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媒体朋友及社会各界人士:
我叫刘建荣,是一名普通农村妇女。现怀着沉重与无奈的心情,向社会公开反映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我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恳请媒体关注,还我公道。
一、事实认定错误,裁判显失公正
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23民初7152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0723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7民终3435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问题。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我已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离婚协议书》、侍庄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但承办法官汤锦军等人未予充分采信。庭审中,汤锦军法官甚至对胡光亮说出“你不要吱声,我叫你赢你就赢”等不当言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恳请纪检监察部门调取庭审监控,依法核查。



二、程序存在瑕疵,影响判决效力
二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刘井鑫、陈其庆、马晓凤三人均未实际到庭,仅由法官助理宋继林主持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助理不具备独立审理案件的资格,该程序问题可能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
三、核心事实被扭曲:借款并非合伙投资
本案核心在于胡光亮与我前夫周立明之间的借款纠纷。胡光亮曾明确表示:“那边大棚都不是你的了”,“是你现在没有钱给我,编出来的理由”,表明涉案款项并非合伙款,而是周立明的个人借款。
庭审笔录显示,胡光亮承认其对案涉大棚葡萄苗并未实际投资,最终主张的依据是欠条而非承诺书。我与胡光亮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亦无任何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我承担该债务,缺乏事实基础。

四、离婚后债务被强加,缺乏法律依据
我与前夫周立明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41万元大额投资款由我负责偿还(且已还清),其他不知情债务由前夫承担。离婚五年后,前夫与他人做生意所欠债务,却被法院认定为应由我承担,并据此保全、执行我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开支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判决与此规定明显不符。

五、多份生效裁判已确认份额,执行依据存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案涉大棚拆迁补偿款由我与儿子各占50%份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申5396号裁定亦维持该认定。然而,灌云县人民法院依然对该拆迁补偿款予以保全,导致我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六、本人诉求
1. 强烈要求在省高院再审裁定生效前中止案件执行;
2.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实本案程序及实体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3.强列要求上级纪委监委审查汤锦军法官的当堂“大放厥词”的不良言论,挽回人民法之官形象,还给人民群众应有的公信力。

七、抄送及呼吁
本公开信同时抄送:
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连云港市政法委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委政法委
灌云县纪委
灌云县人民法院
我始终相信,司法应当公正、透明。恳请媒体及社会各界予以关注,推动案件依法妥善处理。

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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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4月25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