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州:一桩诡异的“受贿案”

2026-04-13 10:40:05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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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发生在湖北恩施州的一桩“受贿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这起所谓的受贿案,一共涉及四人:受贿主体—郑凯;行贿主体—湖北骏霖公司总经理张某兴(涉嫌单位行贿罪);中间人—黄某军(涉嫌行贿罪);特定关系人—陈某萍(涉嫌受贿罪)。本属一案的四人,被分案处理后,呈现出司法史上极为罕见的诡异现象——逻辑与事实的悖论。

    诡异一:对合犯遭遇被“行贿”

   《起诉书》指控:“郑凯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北骏霖公司总经理张某兴’承接利川火车站广场砖项目‘、’上调容积率‘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张某兴的贿赂款1440219元”。

上述指控被新的司法文书一一否定。一审《判决书》(第18页)、【鄂检刑审监撤抗(2016)8号】,否定了“上调容积率使之获利2000余万元”的主要事实。认为“这一指控与郑凯的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联,本院不予认定”,《撤抗书》支持了一审的正确认定。2017年2月,恩施州检察院经过30个月刑事侦查并经证据甄别后确认:湖北骏霖公司根本没有染指案涉项目,没有获利,没有出资行贿,且在本案中无犯罪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遂对其作出了“移送审查不起诉的交办决定”(恩州检反贪决【2017】4号】)。

    这三份司法文书确认:原指控的行贿主体和贿赂因果事实存在根本性错误,湖北骏霖公司遭遇了被行贿。一起连行贿主体和贿赂因果都没有查清的“受贿案”,谁服?

      诡异二:行贿事实不清但受贿事实却清楚

       黄某军是张某兴第一次行贿100万元的中间人,涉嫌行贿罪。2011年2月28日,张某兴将100元汇至黄某军尾号为531银行卡上,然后叫郑凯找黄某军拿钱。这100万元,被认定为郑凯的第一笔受贿额,但全案证据却不能证明郑凯知晓并拿到这100万。

      这一认定被新的司法文书作出了否定性评价。2018年7月10日,鹤峰县检察院经48个月刑事侦查并报经州检察院批准后,对黄某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公诉部门仍然认为:黄某军涉嫌行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诡异的是,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受贿事实却清楚,证据却确实充分。这种无根的事实认定,谁信?况且,张某兴是本案的行贿主体,黄某军是中间行贿人,将两个行贿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认定为第三人郑凯的受贿事实,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诡异三:特定关系人受贿获得国家赔偿

      陈某萍是本案中的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罪。她用按揭方式购买的一套房屋成为郑凯的第二次受贿事实(440219元)。房屋全价444545元,张某兴为其支付了344545元首付款,陈某萍办理了10万元按揭,2022年还清贷款。

      新的司法文书对这项认定再次作出了否定性评价。2017年12月11日,宣恩县检察院经过38个月刑事侦查并报经州检察院批准后,对陈某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2月17日,恩施州检察院对陈某萍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公诉部门仍然认为:陈某萍与郑凯共谋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两份司法文书,颠覆了郑凯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一套房屋的基本事实。

      诡异四:采信的证据和审理程序诡异

      一审法院明知张某兴被刑拘82天后的证言、黄某军被刑拘52天后证言与前期证言不一致,且与书证明显不符;明知铁路办主任肖某辉2014年11月19日的证言与书证《请示》内容大相径庭;明知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方可确认的程序规定,却不依法组织证人出庭质证,反而专门选取对郑凯不利的证言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其做法令人费解。

      二审法院明知“抗诉案件”和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强制性规定,却仍选择闭庭书面审理,再度凸显程序操作的诡异之处。

      诡异五:掳钱行为诡异

      2016年7月4日,恩施州检察院将郑凯的合法财产47.2万元从借款人蒋某琳手中强行划走。恩施州检察院明知这笔款项在《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明知这笔款项系郑凯的合法财产,明知检察机关并非是追缴罚金和非法所得的适格主体,明知法律对不涉案财物被扣押后应当及时退还的明文规定,却强行掳钱、拒不退还,令人愕然。

     诡异六:案源诡异

     郑凯受贿案源自州纪委移交。郑凯于2014年7月2日被双规,而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的张某兴、黄某军、陈某萍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间分别比郑凯晚了50天、29天和276天。上述时间节点清晰证实:郑凯被双规时,办案机关连其受贿的线索都尚未掌握。习惯于先抓人、再找证据的办案模式。

      所幸的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周某军于2023年9月被查处;省高院的一名法官审查新证据后书面指引当事人到省高院立案庭立案;省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审查新证据后向主要负责人作了汇报,启动了调卷程序;恩施州的一些良知检察官没有屈服于周某军的淫威,先行纠正了对合犯行贿案和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错误。

      专业人士称,同一套证据在同一司法体系内,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时,法律的公信力便荡然无存。多年来,郑凯从未停止过申诉。他委托律师收集的这些新的司法文书和未经质证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然,十年申诉,十年空转。

       错案或许难免,无法完全杜绝,甚至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上下其手、以错护错、有错不纠。

      期待湖北省检察院排除干扰与阻力,依法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切实落实习总书记“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起具体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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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于2026年4月13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责编:gongyi)